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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海玲、郭永宪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5〕34号)

时间: 2025-11-22 18:23:33 |   作者: 天博官方app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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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谢海玲、郭永宪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的决议(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25〕34号)

  未按规则发表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则。公司时任董事长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谢海玲、郭永宪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加强学习,进步标准认识,严格遵守证券法令和法规,自觉保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办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假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请求能够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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