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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31 14:17:33 作者: 天博下载链接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当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已成为全世界科技竞争制高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工信部牵头先后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逐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杭州市作为数字化的经济领军城市,亟需构建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体系,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为落实《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精神,衔接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杭州市制定本办法,旨在强化科学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与安全监管,加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关于逐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15〕45号,以下简称《产品管理通知》)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工作机制: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相关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快递公司落实智能网联车辆在快递领域应用的安全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上路通行的日常监管和联网改造、数据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本办法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两类智能网联车辆,分别从主体和车辆等方面,明确具体的测试与应用条件,同时对其他相关细节要求做说明。

  ·相关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尺寸、质量、性能、安全员等)由市经信局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另行制定。

  ·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每年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发布报告;

  ·向不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有关计费规则,并向市经信局报告,由市经信局通报有关部门;

  本办法针对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创新应用以及情况告知,分别明确相应具体要求。

  ·确保车型由第三方机构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含无人驾驶功能);

  ·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报告内容:明确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告知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定期公布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累计完成≥1200小时或1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

  ·仅限在同一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且符合三同(车辆型号、无人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要求的车辆;

  ·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车辆数量≥10%比例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工作组确认。

  有效期届满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提交车型无人驾驶功能检测报告、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明、阶段总结等材料;由工作组重新确认。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广应用,以及对搭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中L3级以上无人驾驶系统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监管等工作。

  1.第三方机构应为国家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中心,对测试、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车型无人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2.车辆生产企业(含授权的销售公司)应主动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真实、全面的无人驾驶等级、能力等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并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对于符合《产品管理通知》要求的产品(含L2级),按规定向国家部门和平台报送数据,并同步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公安局、市经信局报送。

  1.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2.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解读人:何凤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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